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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企业商标注册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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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企业商标注册的相关规范

作者:周口华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1 08:36:46

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那么组合商标的近似审查是怎样的?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周口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上述规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

周口商标注册公司提醒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法定理由只有“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所谓“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实际上指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几种不予注册商标的情形,而对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的是商标局在审核申请商标后向商标申请人作出驳回申请的同时所附带的引证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而言,商标局审核商标申请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商标复审委员会依法复审后具有可诉性,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则,行政相对人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实施诉讼不能随意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实际上商标在先权利,例如著作权、域名权、名称权等均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上述权利的,应当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维权,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此规则运作的。

未注册商标一般来讲不存在升级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大量的企业面临这么一个难题:其商标没有注册但一直在使用,想注册时却发现已有注册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无法获得注册。未注册商标使用多年已经承载了很多企业的商誉,对企业而言具有难以估量的价值,当然不能轻易割舍。企业陷于不能注册不能放弃的两难境地,其实企业也可以通过改造升级来解决这个难题。

比如笔者接受一个企业的咨询,该企业有个商标因为某个原因没有注册下来,当初没有在意就这么用着,这一使用就是十几年,随着名气越来越大,企业也越来越不踏实,想周口商标注册,但是很多代理机构都说该商标不可能获得注册。笔者却不这么认为,首先分析该商标的构成,该商标由图形和文字两个部分组成,上面是个简单的圆,中间是三道波浪线,下面是两个特别常用的文字。

图形太简单缺乏显著性,文字太平常,相同和近似的很多,这两者的组合不能注册。再次来分析这个商标消费者印象最深的是什么?也是两部分,一是图形,二是文字,这两部分对消费者而言可以分割识别,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整体。那么我们可以将该商标进行改造升级。笔者给企业的升级方案是:首先保留被消费者熟识的图形和文字,在原图形和文字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图形稍加修饰再加上一个颜色背景就具备了显著性。

文字有相同和相似的,通过增加文字来解决。再增加一个元素,将文字译为英文。这样构成一个现在比较通行的商标模式:图形加文字加英文。商标注册时将三个元素分开注册,这样可以防止因为某个元素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致使整个商标不能获得注册,这三个元素中经过改造的图形获得注册基本没有问题。

这个未注册商标经过这样的改造升级,保留了原商标消费者熟识的部分,又能获得注册。对企业而言也即保住了原商标承载的商誉和价值,又能踏实使用该商标,因而这个改造升级方案立刻受到企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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